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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因婚姻不幸而杀害前女友,订婚并非法律约束,随意退婚,何苦为难自己?

8月30日深夜,一名男子当街暴打一名女子,甚至持刀捅向其颈部,女子倒地后男子并未停止行凶,继续对女子拳打脚踹,先是用拳头击打其头部,而后又连续猛踹,并用附近的安全锥大力投砸女子头部,手段极其残忍恶劣,期间曾有人阻止男子行凶但未能成功,反被男子持刀威胁,其余经过的20多台车辆,均无人停车上前阻拦。

男子因婚姻不幸而杀害前女友,订婚并非法律约束,随意退婚,何苦为难自己?

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,立即出警赶到了现场,120随后赶到将女子送入医院抢救,令人痛心和遗憾的是8月31日下午,该女子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,目前,犯罪嫌疑人邢某(男,26岁)已被控制。 经查,邢某与被害者贾某(女,22岁)是情侣关系,于去年8月初订婚,今年8月初,贾某提出退婚,这引起了邢某的强烈不满。当日,邢某在饮酒后与贾某在街上发生争吵,随后行凶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据悉,犯罪嫌疑人邢某无正当工作,被害者贾某的家人对其人品也不满意,邢某在上学时风评就较差,所以贾某家人一直反对两人在一起,但是在贾某的一再坚持下,家人不得不同意两人订婚,而且贾某还多次劝说家人,称邢某家庭条件困难,少要一点礼金,最终订婚时邢某家给了1万1千元的彩礼,加上礼金一共2万元,还有一个手镯。

订婚时,邢某告诉贾某家人会努力赚钱买房,但订婚后仍然我行我素,抽烟、喝酒、打牌不务正业。贾某则是拼命工作,在服装店、美容院等打工挣钱努力维持两人感情,连拍婚纱照都是自己出钱,但是邢某的所作所为让贾某感觉看不到希望,曾提出退婚,后心软又同意复合。但没想到邢某不仅没有努力,反而变本加厉,最终因为邢某一直不务正业,贾某提出退婚俩人分手,分手后邢某曾经多次前往贾某住处恐吓,砸门砸玻璃,直至后来残忍杀害了贾某。贾某家人说:早知道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,当初一定保护好贾某。

悲剧发生后,网络上迅速传出各种流言,称二人分手原因是因为结婚的礼金谈不拢,甚至称系女方拜金所导致。对于这些流言,死者贾某朋友L感到很愤怒也很痛心,他说:“网上这些传言都不是真的,俩人的分手根本不是因为彩礼的问题,女方家里甚至把礼金都退还了,而男方家庭条件很不好,女生和他在一起根本不是图钱。”

疑似受害人贾某哥哥的朋友圈内容

一个善良、坚强的姑娘,就这样丧命于一个人渣的手里,而后又遭受如此不堪的污蔑,真的是让人心疼。订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,但却有道德约束,未婚妻、未婚夫这个称呼就是对订婚最甜蜜的见证,既然姑娘愿意同邢某订婚,那就代表愿意做他的妻子,但是订婚后的邢某不仅不收敛自己的恶劣行径,逼得姑娘退婚分手,还在退婚后恐吓、骚扰乃至行凶杀人,真是令人发指,他终将接受法律的严惩。

订婚又称婚约,依照我国民间习俗,订婚虽然关系到两个人的婚约关系,是两个家庭融合的开始,重要性不亚于登记结婚、举办婚礼,甚至过之,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,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,不受法律保护,即便不订婚也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性。

我国《婚姻法》和《婚姻登记办法》中并无明文规定订婚的法律效力。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仅有道德约束力。订婚也只是民间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结婚准备形式,在法律上,订婚不意味着婚姻的真正订立。

我国政策和现行法律,对订婚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指出:

1、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。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,法律不予干涉。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,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。

2、婚约没有法律效力。婚约订立后,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,无须征得对方同意,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。这是因为,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,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。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,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,因而应当允许,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。

3、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,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,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,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;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(俗称订婚信物),价值较高的,应酌情返还。当然,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,应归还受害人。此外,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,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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